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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深圳部分法院立案受理情况变化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9-08 23:36:46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联系方式:1372420858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立案窗口将临时搬迁至刑事审判区一楼大厅办公;自2016年9月12日起,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执行案件及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需到刑事审判区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仍在诉讼服务中心办理。

    刑事审判区:深圳市南山区深安路45号

    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自2016年6月27日起,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不服,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到蛇口法庭登记立案。

蛇口法庭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花果路70号;电话:0755-26693711

    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收案范围(2016)

根据市中院“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为深入推进我院各类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民一庭收案范围

    民一庭审理以下普通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民一类纠纷案件;

    (二)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的下列案件:

    1、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心庭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继承案件;

    4、事故发生地在本院司法辖区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5、涉及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一类纠纷案件;

    6、原“民一执异字”、“民一执外异字”、“民一执加字”、“民一执变字”、“民一执仲字”等案号的案件;

    7、协议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立案登记时提供的证据与各派出法庭无任何连接点的案件;

    8、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二、民二庭收案范围

    民二庭审理以下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民二类纠纷案件;

    (二)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的下列案件:

    1、被告为多人且住所地不在同一个法庭辖区内的民二类案件;

    2、证券纠纷案件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具体包括:公司设立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增资、减资、分立、合并等纠纷;

    3、涉及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二类纠纷案件;

    4、原“民二执异字”、“民二执外异字”、“民二执加字”、“民二执变字”、“民二执仲字”等案号的案件;

    5、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三、民三庭收案范围

    民三庭审理以下房地产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以下五类案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2、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民三类纠纷,且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的下列案件: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占用物返还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案件;

    3、涉及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三类纠纷案件;

    4、原“民三执异字”、“民三执外异字”、“民三执加字”、“民三执变字”、“民三执仲字”等案号的案件;

    5、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四、速裁庭收案范围

    速裁庭审理以下案件:

    (一)院本部简易民商事案件;

    (二)除劳动争议以外标的额为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小额速裁案件。

    五、知识产权庭收案范围

    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少年庭收案范围

    少年庭审理以下案件: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按照本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关规定分流的其它刑事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三)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七、刑庭收案范围

    刑庭审理以下案件:

    (一)除由少年庭、知识产权庭办理之外的其它各类刑事案件及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八、行政庭收案范围

    行政庭审理以下案件:

    (一)以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二)按本院统一立案和分案规定分流的民一类案件;

    (三)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九、执行局收案范围

    执行局受理以下案件:

    (一)以院本部各业务庭审理并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

    (二)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心庭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

    (三)以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

    (四)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案件;

    (六)原“执外异”、“执异”、“执加”、“执变”等案号的案件;

    (七)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十、审管办收案范围

    审管办受理以下案件:

    (一)全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再审案件;

    (二)执行监督案件;

    (三)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十一、派出法庭的收案范围

    派出法庭审理以下案件:

    (一)除由民一庭审理外的其它民一类案件;

    (二)除由民二庭审理外的其它民二类案件;

    (三)除由民三庭审理外的其它民三类案件,包括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房屋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涉及倒闭厂的各类案件,包括工人工资、拖欠租金、拖欠货款、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等,不限案由,不限标的;

    (五)除由执行局受理外的其它执行案件;

    十二、本规定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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