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盗窃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葛电宏律师刑辩团队办过多起盗窃罪案件,根据每起具体的案件情况,制定出详细且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为多起案件当事人成功辩护并获得满意的判决结果。
关于我们

陈某某盗窃案例辩护词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02 21:09:16 浏览次数:

       陈某某涉嫌盗窃犯罪,葛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了解相关案件事实后为当事人陈某某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盗窃金额金额较小,且被盗的赃物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均同意赔偿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案发前,由于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费,系临时起意而实施盗窃行为。

       3、被告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一定的传染性,和慢性胃炎,急需用药治疗,请法庭考虑该因素,让被告人尽快获得医治。

       4、被告人老家在偏僻的农村,家境贫寒,文化水平低。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人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盗窃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盗窃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并有坦白的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判决缓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