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02 21:09:16 浏览次数:
陈某某涉嫌盗窃犯罪,葛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了解相关案件事实后为当事人陈某某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盗窃金额金额较小,且被盗的赃物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均同意赔偿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案发前,由于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费,系临时起意而实施盗窃行为。
3、被告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一定的传染性,和慢性胃炎,急需用药治疗,请法庭考虑该因素,让被告人尽快获得医治。
4、被告人老家在偏僻的农村,家境贫寒,文化水平低。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人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盗窃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盗窃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并有坦白的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判决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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