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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条件,对罪名认定正确与否作出严谨的论证,研究实际案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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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赌博圈套赢取钱财属于诈骗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站 时间:2016-09-30 19:13:40 浏览次数:

  赌博的危害极大,必须刹住赌博歪风。法律法规对查处赌博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赌博活动却越来越猖獗。那么设计赌博圈套赢取钱财属于诈骗吗?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对于行为人单独或多人共同设计好赌博圈套,引诱他人参赌陷入骗局,而后“赢取”钱财的行为,实践中在定性时多有涉及赌博罪和诈骗罪之争。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应定诈骗罪,而非赌博罪。理由如下:

  一是行为人一方在“赌局”中必然胜出,不符合赌博的特征。赌博行为的特征是凭偶然事实决定输赢,虽然输赢概率不同赔率不同,但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不管行为人在赌具中做手脚,还是事先多人预谋采用暗语为号使赌局中的某一方输钱,都是预先设计好了“赌局”的结果,即行为人一方胜,而另一方输。

  二是行为人所称“公平竞争”的赌局,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是取得对方财物的关键手段。虽然被骗人参加了赌局,但其主观上仍然相信赌局是公平的而非预先设计的,其是在错误认识基础上参加了赌局。

  三是行为人的虚构骗局行为与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参加赌局而后输钱,两者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并非公共秩序这一赌博罪的客体。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始终指向另一方的财物,以取得对方财物为目标。其间,赌局中的种种行为仅是虚构的“赌博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赌博。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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