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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我们会充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辩护建议,结合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辩护方案,务求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能为当事人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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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8 16:02:20 浏览次数: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司法界争议较大的罪名,特别是各地法院在审判中也是观点不一。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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