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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办过多起故意伤害类案件,清楚判断出罪与非罪的前提下,被害人是否具有一定过错,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因此,深圳刑事辩护网都从这两方面对角度分析出每一起案件的辩点,从而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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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交通事故后继子用匕首把对方捅伤被捕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4 21:08:55 浏览次数:

  父亲因交通事故没处理好与对方发生口角,打电话给继子过来帮忙,没想到继子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胸部捅伤,构成对方轻伤被警方逮捕。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华声在线湘潭讯(寻奇斌)4月17日下午,雨湖区砂子岭交通环岛处发生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男青年童某为了替继父逞强,持刀将对方当事人宋某刺伤。

  据警方介绍,17日下午5点多钟,家住雨湖区大庆新村的中年男子粟某,骑摩托车在韶山西路南盘岭地段撞了长城乡高坪村的男青年宋某,所幸问题不是很严重。但事故发生后,粟某在没有解决好问题的情况下,驾车往砂子岭方向驶去,宋某则随后追赶。追到砂子岭交通环岛处,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粟某担心自己吃亏,便打电话通知继子童某来助阵。

  大约半小时后,童某带着一个男同学打的从河东赶来。不料,男同学还在付车费,童某就冲进了人群中,与宋某争吵起来。双方仅仅争吵几句,童某就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宋某胸部捅伤。赶来调处交通事故纠纷的雨湖交警见状,立即夺下了童某的匕首,并将他控制住移交长城派出所民警。

  经法医初步鉴定,宋某构成轻伤。目前,童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

  原标题:交通事故后 青年替父逞强捅伤他人

  故意伤害罪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3·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12·31 法释 〔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 〔1999} 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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