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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办过多起故意伤害类案件,清楚判断出罪与非罪的前提下,被害人是否具有一定过错,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因此,深圳刑事辩护网都从这两方面对角度分析出每一起案件的辩点,从而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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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9-20 23:39:48 浏览次数: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楼

电话:13724208581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欧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欧某某胞弟欧启章的委托,葛电宏律师担任欧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欧某某亲属的授权委托,葛电宏律师申请对欧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如下:

    一、欧某某伤害被害人詹某某的行为纯属偶然,其主观恶性不大。欧某某与受害人詹某某原先是朋友和生意合作伙伴,平常关系很不错,双方因租赁纠纷发生争执,在2011年8月24日早上,詹曾打电话威胁欧某某,并上门对欧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和动手撕破欧某某的衣服,欧某某是在争执过程中被逼无奈下一时冲动打伤了詹某某,而且当时詹某某还拿了砖头追赶欧某某,欧某某在被逼无奈下请求同事梁宜恒(目击证人,可以作证)主动打110报警处理。欧某某的行为属于激情行为,属于偶犯。事发前,欧某某根本没有想到过要伤害被害人,其主观恶性不大。

    二、欧某某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其他暴力犯罪有所区别。受害人詹某某受伤,是欧某某用拳头打了一拳所至。在事发前,欧某某没有准备凶器,事发时,他也没有用其他凶器打受害人,只是因为双方因租金支付方式产生口角,而在被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慎打伤了被害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并且詹某某的伤并不严重,欧某某现申请对其伤情重新进行鉴定。

    三、欧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已经完全对受害人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付,并且已经取得了受害人詹某某的谅解。事故发生后,嫌疑人的家属已经代表欧某某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对受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已经完全赔偿到位。受害人詹某某和欧某某于2011年8月29日已达成谅解协议书,詹某某于2011年8月31日向贵局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表示已经完全原谅欧某某的一切过错,不再追究欧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放弃一切诉讼权利,请求公安机关从轻处理。欧某某的家属已经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其过错,用行动来表示忏悔。

    四、欧某某早年丧父,上有一丧失劳动能力且多病的母亲和乡下八十高龄卧病在床的奶奶,下有未成年的孩子(两周岁),全家人的生活重担大部份由欧某某一人承担。现欧某某被刑事拘留,家里的唯一顶梁柱垮塌,现在一家人生活非常困难,急需用欧某某出来工作,承担起家庭重梁。

    五、欧某某认错态度很好,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如果能够让他取保候审,更加能够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宗旨。让欧某某更加努力改造自己,让自己脚踏实地地生活,为社会、为家庭贡献出自己应有之力。如果能够让他取保候审,我们愿意应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保证欧某某随传随到。

    综上所述,我认为,欧某某仅是一时冲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事后欧某某悔错态度明显,家属也已经完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已经表示对欧某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谅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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