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9-21 00:29:26 浏览次数: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楼
联系电话:13724208581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男,涉嫌故意伤害(轻伤)
申请事项:对谭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属于轻微(自诉)刑事案件
据犯罪嫌疑人谭某某陈述,本案被害人于2013年1月10日凌晨3点左右还在谭某某家,单独与其爱人冯某某相处,并且之前经常联系冯某某,谭某某在案发前多前劝告被害人不要再去骚扰冯某某。但被害人仍一意孤行,严重影响了谭某某的夫妻感情,被害人本人对涉嫌的犯罪结果存在重大过错。且犯罪结果(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为轻伤)、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案件,若被害人有充足证据,不经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自诉。
二、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有自首行为。
谭某某在案发后,一直有积极同被害人家属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害人不但没有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反而要求谭某某给予巨额赔偿。谭某某仅是担任保安工作,收入低,母亲又瘫痪在床多年,根本无法满足被害人的无理要求。因此,在被逼无奈下,只能自己亲自到盛平派出所自首,要求通过公安机关解决双方的矛盾。
从上述事实可知,本案中谭某某本身也是受害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1)谭某某常年居住在深圳,平时表现良好,羁押前系龙岗海关大厦保安,具有较为稳定的工作;
(2)谭某某家中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且羁押前瘫痪在床多年母亲一直由其赡养。
四、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胞兄谭文化愿意为本取保候审提供人保或资金担保。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其做到:(1)遵纪守法;(2)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 结合本案事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不但于法有据,若能让嫌疑人回归社会照料家庭,则能使法律发挥更好的社会效应,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特恳请贵局批准本取保候审申请。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申请人:葛电宏律师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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