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9-21 00:25:11 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
葛电宏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谭某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 双方发生争斗是由被害人的行为引起.
根据笔录记载,被害人赖某某于2013年1月10日凌晨3点左右还在被告人谭某某家里,单独与其爱人冯某某相处,并且之前经常联系冯某某,被告人在案发前多次劝告被害人不要再去联系冯某某。但被害人仍一意孤行,严重影响了谭某某的夫妻感情,被害人本人对犯罪结果存在重大过错。
二、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行为,是初犯、偶犯,之前表现一贯良好。
被告人谭某某在案发后,一直有积极同被害人家属协商解决问题,且被告人亲自到盛平派出所自首,要求通过公安机关解决双方的矛盾。因此,被告人属于自首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害人已谅解了被告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被害人赖某某已谅解了被告人谭某某,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 、被告人谭某某家庭经济相当困难。
被告人在案发前仅是在龙岗海关大厦担任保安工作,收入低,母亲又瘫痪在床多年,需要大笔医药费治疗,儿子(6周岁)是残疾人,女儿年仅3周岁,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
综上, 结合本案事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缓刑,让被告人早点回归社会照料家庭,则这样更能使法律发挥更好的社会效应,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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