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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会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行为,作出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全面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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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出轨将其故意杀害,如何定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9 19:44:06 浏览次数:

  人在盛怒的同时,语言和行为会失控,作出后悔终生的事情。本案情介绍的是丈夫怀疑妻子出轨故意杀人的行为,那么他这行为要如何量刑?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2013年4月25日清晨,在南京西堤国际小区,80后丈夫吉某,因怀疑90后妻子祁某生活作风问题与其发生口角,最后挥刀数十下,刺死22岁的妻子。

  案发事由:

  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吉某因怀疑其妻祁某(女,殁年21岁)与他人有染而多次与其妻发生争执。2013年4月25日7时许,吉某酒后回到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吉某先后持菜刀和水果刀对祁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其妻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系被锐器刺戳、砍切头胸腹部致­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吉某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其父吉群拨打110报警,吉某随后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南京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精神鉴定:

  此前,吉某曾申请做精神鉴定,如果鉴定意见是其无刑事行为能力,也即行为不受意识控制,他将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此,祁先生说自己不是太担心。“他正常不正常,科学是能够检测出来的。像他这样之前没有任何预兆,现在却要求鉴定,大家都知道他什么目的”。

  祁家委托的律师也称,在阅卷时得知吉某申请了做精神鉴定,“这是他的权利,他主张自己精神有问题,但结果如何还要看科学分析”。律师称他们会尊重科学的认定、尊重客观事实。不过他话锋一转,“理智的人都不应该做出这样的事来,做了就应该接受惩罚”。

  最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吉某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是否应公开审理?

  法学教授:杀人命案应公开审理,让公众感受司法公正

  网上有传:被告吉某曾要求不公开审理案件。对此,刑法学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认为:法院不公开审理不合适。

  “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此案,虽然有个别情节涉及隐私,但并不属于不能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孙教授说。孙教授认为,以往类似西堤国际杀人案这样涉及情感的社会反响较大的杀人命案,基本都是公开审理。而此案并无特别例外之处,在被害家人要求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如果不公开审理并不合适。

  南京中院:“将不公开审理说”不实

  此前,有媒体称法院将不公开审理。后经过向南京中院新闻中心求证。经证实,“将不公开审理说”并不存在。

  2013年1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是否存在自首行为?

  法律专家认为吉某是否属于“自首”对判决影响很大:“自首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吉某的生或死。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一般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本案因年轻人不能理智地处理婚姻家庭琐事,激情杀人,身后还有一个刚失去母亲的婴儿,加上自首的认定,我认为应属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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