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故意杀人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会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行为,作出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全面的辩护方案。
关于我们

争执中摔婴致死触犯刑法那一罪名?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9 19:44:29 浏览次数:

  人与人发生争执,身边的物品极容易被损毁。此案例讲的是两人在争执的过程中,男子盛怒下把女童摔到地上,导致严重受伤拯救无效死亡。男子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2013年,一则关于摔婴的事件经新闻报道后闹得沸沸扬扬。两名男子因停车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过程中,其中一男子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后死亡。该男子行为构成何罪呢?

  一、案件始末

  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韩磊与李明因停车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过程中,韩磊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后死亡。今年9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韩磊死刑,法院同时裁定准许受害人家属撤回此前对韩磊提出的总计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韩磊随后提出上诉,韩磊的辩护律师也更换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徐平律师。之前,徐平律师对媒体表示,韩磊的注意力一直集中在与孩子母亲的争执中,对旁边的婴儿车发生了误判,以为摔的是货物。从心理上来说,他因害怕重回监狱也没有杀人的欲望,故不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11月19日大兴摔婴案公开审理

  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韩磊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韩磊的辩护人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绘制成图像向法庭出示,并按时间节点以文字形式进行分解说明,认为韩磊事发时没有看清楚车内是一个孩子,发生误判,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表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当庭出示了新的证人证言。通过对各种证据综合判断认定,上诉人韩磊在事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明知车内是一个孩子并将其举过头顶然后摔下,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

  11月29日大兴摔婴案终审判决

  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韩磊故意杀人上诉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人韩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韩磊终审被判处死刑。

  北京高院认为,上诉人韩磊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仅九个月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李明明知韩磊是犯罪的人,仍从作案现场驾车帮助韩磊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韩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与其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李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依法对其撤销假释,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李明系自首,且曾有不愿让韩磊上车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韩磊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韩磊的辩护人所提建议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检察院建议驳回韩磊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韩磊、原审被告人李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韩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专家点评

  摔婴案判决警示暴戾之恶

  今年7月23日晚,韩磊因停车之事与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子发生争执时,竟将婴儿车内的女婴高高举起,重重摔下,导致女婴最终身亡。

  仅因一个小争执,就将女婴摔死,这种残忍的暴戾之举,毁掉的不仅是一个幼小的生命,一个家庭的幸福,而且严重撕裂了人伦社会的脉脉温情。

  近有社会学家指出,当下社会存在的一些“狠化”现象,是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患者对医疗结果不满意竟敢拔刀刺杀医生;城管与小贩发生争执经常发生死伤……种种“狠化”现象充斥着暴戾之气,助长着恶霸情绪的泛滥。对摔死女童案犯依法判处死刑,既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是对良性精神生态、柔软心理的推动和呵护。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社会的和谐,需要酿造更多人性的温暖。我们大家都应敞开善美的心灵,接纳明亮的阳光,摒弃恶性的情绪,让内心的场多些阳光,让整个社会充满积极、健康、和美的正能量。

  大兴摔婴案:悲剧后的悲剧

  北京大兴摔婴案是件悲剧,婴儿才2岁多,就这样无辜逝去,犯罪嫌疑人韩磊真该死,恰如他被检方讯问时的“求速死”。观察其人生轨迹,何不也是件悲剧,具有时代色彩的悲剧。而这种悲剧,又是如此有可能降临到许多同时代人生上,而值得反思、检讨。

  综合南方周末、新京报、新浪新闻 等消息,韩磊出生在当时的航天部大院,但父母又属普通工人,从而韩是既与院外普通百姓孩子玩不到一起的干部子弟,又是被院内那些真正干部子弟所轻视的一群,是既入了不流也接不了地气的“半空人”。与此同时,其爸又长期在远离北京的川东北山区——万源县工作,得不到父爱,乃至被同龄小孩认为没有父亲,加上生活并不富裕,准确说较贫困,成长环境并不好。部委大院相对隔离的生活,为“三线”建设造成的父母分离,这种“时代病”相信给许多人带来了伤害。

  因贫困、顽劣、报复,使韩磊产生了第一次盗窃:一 辆自行车,因自己家的被人偷走。在当时,自行车还属“三大件”,很金贵。这件偶然事件改变了韩磊人生,他被拘留后送入工读学校,本质就是少年监狱。在那里,韩被更坏的同学欺负、殴打,也因此被带坏。工读学校这种不适宜的制度设计,和劳教一样,又使多少本来只有一点瑕疵,改改就好的普通孩子,从此变成真正的坏蛋?

  工读学校并不会教人好好学习知识、技能,出校后的韩磊谋生渠道、手段其实并不宽,加上国内并没有美国等发达的社区文化,来把他温暖地纳入怀抱,提供宗教、文化、培训、就业等服务,相反有的是北京居委会大妈们怀疑的目光、监视、打小报告,使韩更加难以融入社会,而再次盗窃——一辆豪爵汽车。可怕的是,当时北京正在“严打”,即不顾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更多是为政治目的而人为加重某些罪行,以获得社会安定。因盗窃辆车,韩磊就被判了无期徒刑,联想到严打中多少人被“轻刑重判”,乃至失去生命,这又何尝不是中国特色的大悲剧?

  韩磊从出狱到这次摔婴其实才半年多时间。从南方周末的报道来看,他是真正的想好好融入社会,重新做人。为此,他跑到山东,去办养羊场,想养殖些安全、绿色的羊来出售,并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事情不如愿,在这种盛行“劣币驱逐良币”规则的社会,韩磊的高成本羊难以卖出高价格,他再次失败了。他回到北京卖破烂,出事前刚做成了笔生意,遂邀请朋友来喝酒庆祝。可以相信,至少在这次悲剧发生前,韩磊想作为正常人的心是真诚的、迫切的。毕竟,他太想获得社会的认可、朋友的尊重。

  这次摔婴悲剧,韩磊的行为无可原谅。这次朋友聚会,很可能是他40年人生中最高兴的一次,在和朋友吃饭喝酒后,为进一步释放心中的那份压抑,而准备去OK厅唱歌。在此过程中,相信韩磊有份难得的自豪,小人物的那份自豪。但朋友的车被童车挡道了,兴奋中的韩于是下车来理论,进而发生了殴打。在这个短暂行为中,韩是亢奋的,也是失去理智的。他太想表现,太想证明自己“还行”。相信他举起童车、摔下童车的时候,脑里更多想的是“TMD我一生难得高兴次,你为什么来挡道!"。如果婴儿母亲在看到对方喝酒后多避让些,如果韩磊个人修养好些多理性些,人生历程阳光多些平坦多些,这样的悲剧就可完全避免!

  从而,韩磊的悲剧,既是个人的,也是时代的、社会的。如果没有部委大院封闭的大门,如果没有”三线“建设带来的父子分离,如果没有本质是少年监狱的工读学校,如果没有”严打“时期法律滥用带来的”轻刑重判“,如果没有社会矫正机制与渠道的缺失,如果没有平等宽容文化与宗教氛围的缺乏,韩磊的人生,或者说我们每位同龄人的人生,是否都可能会重写呢?是否都可能陷入类似的漩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怀疑妻子出轨将其故意杀害,如何定罪?

下一篇 见死不救构成故意杀人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