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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罪名专题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量刑幅度比较大,对相关的案件情节考虑必须要全面,细致。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正确认识分析罪名成立与否的情况下,会进一步分析案件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等实际情况,为当事人辩护,尽最大努力达到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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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风险如何防范?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17 01:00:28 浏览次数:

  从近几年的发案情况看,民间借贷越是活跃,非法集资的案件越是高发,让我们防不胜防。在不能识别非法集资活动时,切不可抱侥幸心理、盲目投资。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近些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

  当前,以下六个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尤其要注意关注和防范。

  一是民间借贷诱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仍会高发。

  从近几年的发案情况看,民间借贷越是活跃,非法集资的案件越是高发。在当前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民间资金较为充裕、社会投融资政策积极宽松,而相关规范引导不尽完善的环境下,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或行业诱发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仍然较大。

  二是一些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集聚。

  目前社会上各种中介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很大,但监管缺失或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助长了民间融资乱象,积聚了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隐患很大,一些地方的风险已经集中暴露。

  三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

  近年来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背离办社宗旨,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已发生了10余起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是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

  近几年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初以来更是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也都迅速飙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五是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

  今年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新发案件虽有减少,但陈案风险很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六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

  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打着单位旗号、利用职务之便涉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银行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尽管目前案件数量很少,但风险及影响不容忽视。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标本兼治,一方面按照“关口前移、打早打小”的工作思路,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以警示和震慑不法分子,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防范和预警,特别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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