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8-03 15:49:32 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蓝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蓝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关于本案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 被告人蓝某某并无犯罪故意,不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制造发票罪。
1、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制造发票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有盈利目的,这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蓝某某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其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人介绍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黎光居委会老围村刘有娣的楼房二楼的工厂工作,主要负责煮饭和后勤卫生工作。其本人并不知情也没有直接参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制造发票的违法行为。
2、被告人蓝某某自从2011年春节从农村老家经人介绍后到上述场所上班,老板安排的工作是煮饭和搞卫生,其本人也一直从事该工作,其到车间仅是负责打扫车间卫生,并没有参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制造发票的违法行为,对于工厂其他员工的行为,其因为文化水平低和工作时间短并不知情是违法行为,其本人至今也不承认自己有参与的行为。
3、从现有证据可看出,被告人蓝某某仅是一名员工,其本人是受雇来工厂煮饭和负责后勤卫生工作的,其并没有实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对老板的犯罪活动,蓝某某并不知情。蓝某某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即使客观上煮饭和打扫车间卫生的行为老板和其他员工的犯罪活动间接帮了忙,也是过失,不是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蓝某某一直生活于贫穷的农村地区,其因为家里有两个女儿在读大学,为了使两个女儿有学费读书,才经人介绍第一次来深圳找工作,并不清楚其从事的工作会给她本人带来法律风险,案发后深感痛苦,追悔莫及。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蓝某某涉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被告人蓝某某不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依法应宣告蓝某某无罪,尽快让蓝某某出来工作,减轻家庭负责。
辩护人:葛电宏
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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