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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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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引导证人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是否构成犯罪---王万雄辩护人

来源:刑事备忘录 作者:韩福东 时间:2016-07-04 14:29:47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1998年4月29日,潜江市发生了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陈亮很快被逮捕。1998年10月,王万雄接受委托担任陈亮的辩护人。在收取5000元辩护费之后,王和陈亲属又签订协议,收取委托金1.5万元,并协定如果陈被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该委托金不退还。在会见嫌犯的过程中,陈亮称案发时他在朋友钟新涛的宿舍玩,没有作案时间,而王万雄在查阅相关材料时,未见到侦察机关调查钟新涛的证言,于是他租车来到钟新涛处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

       

根据潜江市检察院的指控,为了获取陈亮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王万雄于1999年元月找陈亮朋友钟新涛调查案发时陈是否到过钟宿舍,两次得到钟的明确否定后,王暗示钟“案发当晚11点到12点对陈亮很重要,如果陈亮与你在一起,就没有作案时间”、“等陈亮出来,会感谢你的”,并说:陈亮说去过你那里。钟新涛即回答:好像去过。王万雄便要钟新涛出庭作证。

      1999年1月12日下午,荆州市中院开庭审理陈亮一案,钟新涛出庭作证,表示案发时陈亮与其在一起。1999年11月,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陈亮无罪。潜江市检察院进行了抗诉。后在公诉人的询问下,钟新涛承认作了伪证。此案经荆州市中级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重审后,2001年3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亮无期徒刑,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赡养费1万元。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王万雄“引诱证人作伪证”,构成犯罪,遂立案侦查,2000年9月潜江市检察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王万雄提起公诉。2001年12月,潜江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万雄找钟某的取证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引诱作伪证,遂判决王万雄无罪,潜江市检察院随后抗诉。2002年4月,汉江中院二审判决认为,王万雄故意采用语言劝导方式,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妨害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遂判决王万雄有期徒刑一年。

 

狱中申诉

      在狱中的王万雄开始写申诉材料,湖北省律协也为他的案子奔走,最终湖北省高院的提审判决又回到了原点,和一审一样宣告王万雄“无罪”。

       省高院判决认为,王在找钟某取证时,客观上确有引诱行为,并造成证人翻证,给案件审理造成一定影响,但妨害作证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不合理,司法体制存在问题。”王万雄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最终导致了他的冤狱。



       王万雄所说的《刑法》第306条有如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所规定的罪名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通常人们将之笼统称为“律师伪证罪”。



      “律师伪证罪”是在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加上去的。之后,这一规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持久争议。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本次人大会议期间,代表们已经提交了修改《律师法》的议案,并被人大常委会列入本届人大的修法规划,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刑法》中“律师伪证罪”的条款有望被取消。



律师的刑事辩护风险

        

和王万雄相类似,黑龙江省天泰律所昆明分所律师王一冰也因涉嫌伪证罪,于1997年12月被逮捕,两年后被二审法院宣布无罪,得以出狱,该律师竟因此愤而出家。因涉嫌伪证罪而被提起公诉,最后却被无罪释放的律师并不止王万雄和王一冰两人,据安徽省律协秘书长倪永生介绍,近两年安徽省共发生三起律师涉嫌伪证罪,其中就有两起终审宣判无罪。另一起案件二审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目前该律师还在申诉。

        

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



      “1997年刑法修改后,律师的刑事辩护风险提高了。”有“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北京京都律所律师田文昌对本刊说。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1997年3月14日,这部法律经过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很多律师表示欢迎,因为律师介入诉讼时间提前、庭审方式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等一系列规定与通行的国际标准达成了接轨。



        但接下来的刑事辩护现实,却与律师们的期望形成反差。1995年全国律协接到的律师维权案件仅有十几起,而到刑法修订后的1997、1998年,每年达到70多起。而这其中,涉及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

        

因该罪被提起公诉的有山西律师赵大勇(1997年9月),曾为成克杰、李纪周辩护的北京知名律师张建中(2003年12月9日)等。

        

随着有越来越多的律师被追究伪证罪,愿意为刑事案件作辩护的律师也越来越少。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中称,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从十年前的2.64件下降到0.78件。另据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提供的数字,目前中国有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介入。

        

以“刑辩责任豁免权”抵御职业报复?



        法律界不少人认为《刑法》306条的制定过程明显存有长官意志的痕迹。

        

据《北京青年报》2001年5月22日报道,1996年11月22日,有关部门专门召开了《刑法》修订大型座谈会。在讨论306条时,司法部代表就谈到该条款有歧视律师业的问题。当时主持会议的一位领导就问,难道律师不作伪证就不能从事辩护?难道律师作伪证就可以不受惩戒?那位司法部的代表无言以对。这位领导说,没话说了吧,写上。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但现实中,很少有司法人员因触犯此条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各种场合多次呼吁废除刑法第306条。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他认为,既然刑法第307条已经有了对作伪证的定罪量刑规定,再在306条单独对刑事诉讼辩护人、代理人(主要是律师)作出规定,其实是一种歧视性立法。并且306条规定的“引诱”等妨害作证行为,比较模糊,也远不如307条规定的“暴力”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行为严重。


        包括王万雄案在内的证人并没有因作伪证而被定罪,但相关的律师却被判刑。陈瑞华表示,伪证罪是一种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在作伪证的证人没有被法院定罪的前提下,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

       

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律师故意制造或毁灭证据应该受到法律追究,但律师作为以维护其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目的职业,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应该享有豁免权,也就是,不管他是“引导”还是“引诱”证人作了伪证,承担责任的只应是作伪证的证人。



     “我接触过一些案例,可以说,一些律师之所以被追究伪证罪,是因为他们辩护成功,公诉机关为此进行职业报复。”陈瑞华说。



       据了解,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确立了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原则,这其中也包括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1990年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国际性法律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其第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我国政府已经在该文件上签字。因此很多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应该明确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原则。



       全国律协也曾多次就刑法306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据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介绍,取消“律师伪证罪”仅有《律师法》的修改还不够,如果《刑法》第306条不删除或修改,这个罪名就是存在的。目前法律界要求修法的呼声强烈,取消《刑法》第306条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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