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受贿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伤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办过的多起受贿罪案件,受贿金额是我们的辩护关键,因为金额也涉及到刑罚幅度,所以每起案件,我们都会围绕受贿金额作出详细的辩护方案,另外,刑事辩护团队办的每起受贿罪案件,在各个阶段,负责的专业律师都会紧密跟进案件情况,为最终达到成功辩护的目标作最大的努力。
关于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7-25 11:36:15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

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