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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伤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办过的多起受贿罪案件,受贿金额是我们的辩护关键,因为金额也涉及到刑罚幅度,所以每起案件,我们都会围绕受贿金额作出详细的辩护方案,另外,刑事辩护团队办的每起受贿罪案件,在各个阶段,负责的专业律师都会紧密跟进案件情况,为最终达到成功辩护的目标作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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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7-25 11:39:12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19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方针,强化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对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济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问题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少数法院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面宽了,有的不该适用缓刑的适用了缓刑,有的适用刑法第 五十九 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后又适用缓刑不当。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特作出《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820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 五十九 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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