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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业务范围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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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2 17:35:58 浏览次数:

  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中国刑法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那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并公布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共七条。

  《规定》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规定》明确,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死刑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3.故意杀人罪

  24.故意伤害罪

  25.强奸罪

  26.绑架罪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28.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29.暴动越狱罪

  30.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34.贪污罪

  35.受贿罪

  第九章 渎职罪(无)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

  37.隐瞒、谎报军情罪

  38.拒传、假传军令罪

  39.投降罪

  40.战时临阵脱逃罪

  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适用条件

  《刑法》

  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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