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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解读“不雅视频”法律焦点问题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6-03-25 15:04:55 浏览次数:

  无底线的网络营销还是无辜“躺枪”?

  14日这段不雅视频在微信、微博等网络通讯工具上刷屏后,立即引来网民对视频当事人、拍摄目的等的猜测,一些网民从视频内容的诸多细节,甚至分析出不雅视频系“动用两个不知名的职业演员”表演以抓人眼球。还有部分网民将矛头指向优衣库,认为这是一起经过策划的网络营销。

  北京警方负责人说,这段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在将视频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据警方透露,视频引爆网络后,两名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不雅视频流出后,优衣库通过官方微博等途径,坚决否认系营销炒作,并称被警方带走调查的人员中并无优衣库人员。

  传播不雅视频者该当何罪?

  19日,有媒体报道称,警方共带走包括视频当事人在内的5人进行调查,再次引起网民对这起不雅视频事件的关注。

  实际上,在事件的调查中,被调查处理的不仅仅是传言中的5人。据北京警方通报,除了视频中两名当事人外,经过调查,警方先后将孙某某(男,19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等人控制。目前,孙某某因将淫秽视频上传新浪微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

  带着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律师等专业人士。

  为何传播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钱列阳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公共媒介和载体,通过这样一个公共媒介使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广而告之内容不雅的视频,达到了传播的目的,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为何传播者有人被刑拘,有人被行政拘留?专家表示,视频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应受到法律处罚。按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通过互联网传播带有淫秽内容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传播数量和点击量达到一定数量,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把视频传到网上去的人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一些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的人,情节不是很恶劣、作用不是很大的,不构成犯罪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钱列阳说。

  

法律问题

 

  视频当事人、“人肉搜索”的网民是否违法犯罪?

  据知情人透露,不雅视频在网上大量流传后,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随即向北京警方报案。随着视频流传范围越来越大,疑似两名当事人的社交媒体账号、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身份等信息大量被网民“人肉”出来,甚至传出女性当事人跳楼自杀等假消息。

  拍摄视频的两名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北京警方表示,对于视频中两名当事人,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

  钱列阳认为,不是所有转发的行为都要按照刑事犯罪来处理。“是否只是因为好奇心,还是确实怀有主观恶意要把它传播到别的地方,让更多人知道,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在刑事处罚上应该持谨慎的态度。对于普通的传播者,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钱列阳说。

  同时,对于拍摄视频的两名当事人,法律专家认为,从目前警方公布的情况看,两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他们的行为是发生在试衣间这种公共场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钱列阳说。

  此外,针对网民的“人肉搜索”行为,法律专家指出,这起事件中通过网络公开当事人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存在用“黑客”手段等非法方法获取当事人信息等行为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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