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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代运营行为是诈骗犯罪吗?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6-23 20:27:57 浏览次数:

作者: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公安厅今天发布了《“飓风9号”网络电诈案收网 冻结资金2300余万元》的警事要闻,新闻中提到2016年6月13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根据广东省公安厅“飓风2016”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并在广东省公安厅组织指挥下出动了1100多名警力,开展了代号为“飓风9号”的专案收网行动,打掉了一个网店代运营的特大诈骗团伙,目前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53名,冻结涉案资金2300余万元。

        笔者正好正办理相关案件,在辩护过程中通过查找大量的电商代运营资料,对上述电商代运营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针对目前电商代理运营饱受争议的事实,笔者从法律方面分析电商代运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普通员工是否是共犯。

        网购是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在我们周围充斥着淘宝、天猫、京东、苏宁、国美这些熟悉的电子商务巨头,并且还存不少较小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传统店铺的竞争力逐渐变弱的情况下,传统商铺为了避免被互联网+的大潮所淹没,争相网络 “上线”,同时大量的创新创业团体也纷纷向网络进军,因而许多的电商便应运而生,促使电子商务代理运营的公司也层出不穷。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的“量产型”电商必然导致良莠不齐,纵然会有部分浑水摸鱼之辈,但其行径也未必会涉及到诈骗犯罪。

        一、在电商代运营过程中,因使用高额销售目标来吸引客户却无法完成约定的目标并且不返还首付款而长期为人所诟病。

        1、销售目标作为一个指标可以作为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的标准,如果能够完成销售目标,自然是皆大欢喜。但电子商务运营必然伴随着较高的风险,互联网是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客户的店铺是否能操作成功总会受到诸如产品、广告预算、项目配合紧密度、平台规则调整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2、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合意所签订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确相关风险与风险承担机制。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并未提出异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电商代运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诈骗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电商与客户在在签订代运营合同的过程中是本着互惠互利的态度签订的,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的情况。其次,大部分的电商在与客户订立代运营合同后,都会为客户提供项目策划,营销策略,优化网络,进行宣传营销,也没有实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2、当然,电商与客户签订代运营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部分电商在和客户缔结代运营合同的时候会或多或少的使用合同欺诈的行为,但这并未涉及到诈骗罪的刑法范畴。

        三、在电商工作的普通员工是否涉嫌诈骗罪?

        在电商公司工作的普通员工均受公司和管理层管理,并按公司的工作职责要求进行本职工作,每月领取工资。即使电商老板和高管涉嫌诈骗,普通员工不可能有共同非法占有的行为,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应不构成诈骗行为。

        刑法谦抑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是我国法律当中最为严厉的法律,在其他法律可以救济的情况下,就尽量不必要适用刑法。因此,在本案电商涉嫌诈骗案件中,在民事法律可以救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前提下,去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将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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