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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 业务专长
贪污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把握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的本质特征,根据涉案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为当事人作出无罪、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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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旅游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7 22:54:56 浏览次数: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人给予的“免费旅游”服务,这种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罪。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免费旅游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意见》还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免费旅游”受贿其数额认定

  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提供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人给予的“免费旅游”,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被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收受当事人的具体财物,但这只不过是把赤裸裸的钞票换成了旅游花销,与收受财物形式不同但实质一样。

  《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旅游费用本质上属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由于人们普遍认为“请旅游”是一种休闲,若是再带上“考察学习”与“红色教育”的面具,则更“名正言顺”,具有欺骗性。其实,这种“旅游贿赂”就是一种金钱贿赂,仅仅是方式不同而已。

  接受免费旅游具体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接受请托人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到外地或者国(境)外旅游,全部费用由请托人支付;行为人自己或者带领家人参加旅行团,费用由请托人负担。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都不直接从请托人手中直接取得金钱。但是,行为人接受免费旅游,其所获得的利益可以用金钱计价,受贿数额可以准确认定,与直接接受现金贿赂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实践中,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免费旅游的受贿案件,应特别注意免费旅游违纪数额的认定。有人认为,旅游是到异地包括国外进行游览观光、购物、度假、住宿,会产生在途费用(如乘坐火车、飞机、汽车的路费)、食宿费、景点费以及导游费、购物支出等费用,去国外旅游的还包括签证、护照办理的手续费等,一般说来这些费用较高。

  在接受免费旅游的情况下,这些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都是由请托人负担的,行为人不支出费用。行为人接受免费旅游,在实质上与行为人接受与旅游等值的金钱是一致的。因此,请托人为行为人支付的费用,就是行为人受贿违纪的数额。

  认定为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还应作出以下几方面的界定:

  1、请托人出资购买全程往返机票、酒店食宿费用、旅游景点门票,受贿人单独享有旅游服务的,属于个人全部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应将受贿违纪数额全额认定。

  2、在请托人陪同受贿人旅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确定受贿人在旅游中的财产性支出比例,就不能将该次旅游认定为贿赂;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旅游中的某项费用主要或完全由行贿人支付,可以认定为贿赂。

  3、家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与受贿人一同享受他人提供旅游消费的,应当将共同享受旅游的消费数额全部计入受贿违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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