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7-14 19:53:56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发文日期 |
1999年06月25日 |
有效范围 |
全国 |
发文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法释[1999]12号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生效日期 |
1999-07-03 |
所属分类 |
刑法 ( 刑法和刑诉->刑法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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