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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 罪名专题
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会被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我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罚向来都是非常严厉的,所以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提醒不要因为一时糊涂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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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抢劫案 ——为获取毒资共谋抢劫,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6-23 18:34:34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洪,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人员,无正当收入来源。为谋钱财,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洪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招嫖名义将嫖娼人员诱骗至隐蔽处实施抢劫。2015年5月31日晚,杨某某、丁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园内招嫖,后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该市下关镇一小区单元楼入口处。丁某某打电话联系李某某,李某某、王洪等人赶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张某某现金15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王洪共谋抢劫,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人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花费巨大,且戒断难度大、复吸比例较高。一旦沾染毒品,即如同踏上一条“不归路”,一些吸毒人员因此倾家荡产、家庭破裂,也有一些吸毒人员为获取购毒资金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近年来,无收入来源的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人员,其为筹集毒资及生活费用,与他人共谋以色诱的方式实施抢劫,并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未成年人杨某某系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认识李某某后受到李的诱惑、哄骗开始吸毒,又在李的指使下参与抢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抵制诱惑、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身边不良因素的影响而沾染恶习。杨某某的经历充分说明毒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危害,为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敲响了警钟。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能够深刻认识本案例的警示作用,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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