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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条件,对罪名认定正确与否作出严谨的论证,研究实际案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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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参与赌博应加强刑法打击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站 时间:2016-09-30 18:40:19 浏览次数:

  赌博的危害极大,必须刹住赌博歪风。法律法规对查处赌博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赌博活动却越来越猖獗。不可否认,赌风的蔓延与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有关,与有关部门执法、执纪不严有关,与部分党政领导的态度有关。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国家决定从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同时,为准确打击赌博犯罪,“两高”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防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中央纪委、中组部也发出了《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这些都表明了国家打击赌博行为的坚定决心。经调查了解,我国挪用公款(资金)犯罪大多是为了赌博,并且这些案件行为人绝大多数款项是因赌博而输掉的,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损失。究其主要原因,是因我国刑法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与贪污罪比,贪污上了十万元就可能判死刑。而同是经济犯罪,而挪用公款(资金)罪则无死罪。法律和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规定为,构成赌博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但无论怎么数罪,挪用公款(资金)赌博输了多少钱不能退还,也判不了死刑,顶多无期徒刑。因此,笔者认为挪用公款进行豪赌 ,在一审宣判前无力退还的应按贪污罪论处,以加大打击力度。

  挪用公款(资金)进行豪赌可转化为贪污的理由是:第一,从主观上讲,行为人挪用时是想归还,但也明知可能无力还回。且明知赌博行为是非法的,因而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可以说一开始就存在。当输掉后,无力退还,应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成立。无力退还,既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也包括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无力退还要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是基于行为人对赌博的风险有认识,他是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符合刑法上关于间接故意的规定。主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愿还的,完全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成立。第二,客观上,行为人为了实现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意图,往往是采取秘密手段挪用公款,以达到秘挪秘还的目的。这里,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与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方式窃取、侵吞、骗取并无实质不同。第三,侵犯的客体,在赌博输掉无力退还的情况下,使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丧失,与贪污罪的侵犯客体即侵犯财物所有权上一致的,就不再是公款使用权受到侵犯的问题。第四,主体上讲,贪污罪的主体比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低,即准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贪污罪,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但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按挪用资金罪处罚。当挪用公款和挪用资豪赌无力退还时,按贪污罪论处,二者的主体之和恰是贪污罪的主体。

  考虑到挪用公款(资金)的特性,为了给行为人自新的机会,不宜象1985年两高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那样,只要行为人用于赌博即按贪污论,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是不恰当的。因而,应给他们一个退还的时间。这样,既可以使打击面不太大,也可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还可以利于行为人悔过自新,达到法制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且在立案条件上也应与单纯的贪污罪有所区别,无力退还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才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所以,笔者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为第三款:

  挪用公款(资金)进行赌博,在一审宣判前无力退还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从刑法角度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赌博犯罪。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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