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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条件,对罪名认定正确与否作出严谨的论证,研究实际案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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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歪风整治久禁不绝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站 时间:2016-09-30 18:44:28 浏览次数:

  参与赌博的人今天赢,明天输,不可能天天赢,赢的时候大手大脚,挥金如土,输了就想办法把损失找回来,只能是连续赌,若输了无赌资,就有可能引发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等行为,引起社会的不稳定。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为有效遏制赌博犯罪这一社会公害,朝阳法院对2004年审结的赌博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2004年,法院共审结赌博犯罪案件 61件75人。此类犯罪主要表现在活动范围广、行为公开,以无业人员为主、犯罪方法多样化,通讯便利、行动快捷、组织固定且分工严密等特点。

  赌博犯罪猖撅既有行为人的主观原因,也有社会的客观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物质的改善与精神的需求不相适应。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伴随着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在提高。然而,有些人缺乏正确的消费观念,加之旧社会遗留的赌博恶习的影响,致使一部分人将金钱投入赌博,从中寻求消遣和刺激。

  (二)法律意识淡漠,对赌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赌博陋习涉及的范围广、人数多,在“法不责众”心理支配下,人们对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易认识,甚至在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头脑中普遍存在赌博“违禁不违法”的思想。这种默许与纵容的社会心理不仅使社会对赌博活动缺乏应有的谴责力,而且也使参赌人员对自己的赌博行为丧失了应有的耻辱心和犯罪感。

  (三)社会上某些带有赌博色彩的活动加剧了赌风的盛行。近年来,各种促销活动纷纷涌现,有的单位不惜重金搞促销,档次越来越高,这些带有公开赌博性质的销售活动,不仅煽起了人们的赌博欲望,同时也使人们对赌博活动变得愈加宽容和麻木不仁。

  (四)大众传播媒介的误导是赌博猖獗的重要诱因。近年来,随着文化市场的活跃,各种非法出版物纷纷涌上街头。一些出版单位一味注重经济效益,无视社会后果,将某些带有诱发赌博性质的书刊公开出版发行,诱使一些无知者走上了赌博的歧途。

  (五)少数党政干部的参与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某些党政干部不辨是非,参与赌博活动,甚至亲自组织赌博并借机拉关系、接受贿赂,在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六)社会监控不严,法律惩处不力。一些执法部门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闻不问、熟视无睹,以致漏洞百出,少数执法人员还与赌徒相互勾结,使违法犯罪人员有空可钻,有机可乘。

  针对以上赌博屡禁不止的原因,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禁赌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消除社会上流传的“赌博只是犯禁,不犯法,可以丰富业余生活”等错误观点;二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大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办案。使参加参赌人员,不仅名声有损,而且经济上得不到好处。三是大力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占领群众的业余生活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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