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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条件,对罪名认定正确与否作出严谨的论证,研究实际案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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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法定刑难以体现罪刑均衡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30 18:46:43 浏览次数:

  赌博,是以玩扑克牌、麻将、游戏等形式,拿钱物做注比输赢,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幸福家庭,耽误了个人前程,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笔者认为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尤其是有组织的赌博犯罪集团其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对该罪仅规定一个量刑幅度明显偏轻,应提高法定量刑幅度。

  近日,常州市新北区警方先后摧毁了三个开场设赌的赌博犯罪团伙。从上述赌博犯罪集团分析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赌博犯罪集团人数众多,分工明确。赌博犯罪集团中少则十余人,多达三五十人,对于人员也有专门的分工:有负责接送赌客的车辆和驾驶员,有在赌场周围望风的人员,有在赌场内维持秩序的打手,有向赌客放“水钱”收取高额利息的人。在整个赌博犯罪集团中,所有人都听从赌场老板一人指挥,分工明确,成员相对固定,具有极强的犯罪组织性。

  第二,赌博犯罪集团以赌博为其提供经济支柱以促其发展。从台面赌资情况来看,少则十余万,多则上百万,通过坐庄抽头、放高利贷掌握较为固定的经济来源,此后又招兵买马,添置设备,为其进一步实施犯罪创造条件。

  第三,赌博犯罪集团往往诱发多种犯罪,成为严重影响地方治安、为害一方的主要因素。在上述赌博犯罪集团中,双方为争夺赌客,纠集大量人员持械斗殴;为向赌客收取高额利息,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甚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为树自己赌博集团威信,寻衅滋事,冲砸他人家庭等等。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给当地群众造成害怕和恐慌,另外因参与赌博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焦点之一。从赌博犯罪集团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不难看出,它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惟一所缺的是保护伞,大多又不够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能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而我国刑法对于赌博罪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的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使对于赌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最多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现实司法中严厉打击赌博犯罪的角度而言,明显存在打击力度不够,亦不能较好地体现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建议对此作相应修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如有组织的赌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当地影响恶劣、为害一方的,应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陆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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