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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对罪名的认定需要更加的严谨。我们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和事实,作进一步的检查认定,甄别罪名的适用是否适当,作出最严谨的判断,提供最专业的服务,以期达到一个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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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可以推定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4 00:04:15 浏览次数:

  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注意很多地方,一个不慎责任的认定就很难确定。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可以推定的情况有哪些呢?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 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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