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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合同诈骗,律师辩护终获无罪释放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7-02-23 09:48:00 浏览次数: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郭向锋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被告人赵某于2008年8月在香港成立XX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从事二手手机、电池等电子产品贸易。2012年6月,被告人赵某从海外中间商C处获悉一批黑莓手机电池代售,遂联系王某并就销售总价、品质等内容商议达成一致。2012年7月17日,赵某让其妻子刘某代其与王某签订了电池订货协议,王某将定金港币60万元(折合人民币49.2万元)转入赵某帐户。后赵某未能向王某提供双方约定的黑莓手机电池,也没有退还货款。
        2013年4月中旬,赵某从海外中间商C处购得500台黑莓手机,但该批手机存在无信号、无法使用的问题。经交涉,中间商C让赵某找赵某某,但该批手机的问题一致未能解决。2014年2月,赵某联系赵某某称有价值100万余元的二手苹果手机出售,二人商定先由赵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5万元,赵某在2月底交付手机时赵某某再结清余款。赵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在约定的期日交付相关手机,仅在2014年3月6日向赵某某的工商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700元。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赵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承办过程】
       郭向锋律师接受了赵某家属的委托,辩护人认真听取委托人的案情叙述,并第一时间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综合分析本案案情跟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赵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构成犯罪。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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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法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本案的证据无法确证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的可能,赵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尚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终判决赵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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