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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律师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20-03-05 15:13:34 浏览次数:

【代理人】

      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案情简介】

      X某某曾是某贷款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前期的客户开发工作。2016年底X某某从该贷款公司离职。2019年10月24日X某某被公安人员以涉嫌诈骗罪为由拘传并刑事拘留。X某某家属找到专业的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帮忙处理。

 

【办案经过】

      接受X某某家属委托后,律师了解到大概的案情后,第一时间将相关法律注意事项告知X某某家人,并第一时间准备材料,去看守所会见过X某某并和侦查机关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某某构成诈骗罪,在X某某被刑拘后30天内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

      律师解释,诈骗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要求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根据本案的案情和X某某的陈述,X某某仅是从事贷款业务,并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2014年11月至2016年底,X某某在某贷款公司做业务,如遇有车的客户,会介绍其到该贷款公司办理车贷。该贷款公司从签约成功的客户贷款月利息中抽取10%的提成给X某某作为报酬。但X某某仅是做前期的客户介绍工作,如客户未按期还贷,均由该贷款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对接处理。该贷款公司与客户签约后均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业务,到车管所做抵押登记、保管备用钥匙和车辆登记证、按合同约定向客户发放贷款。客户还钱后,公司便按约为客户解除抵押登记并将备用钥匙和车辆登记证归还客户。至于该贷款公司如何对未按时还款的客户催讨追偿,X某某未参与,也并不清楚。     

 

      综上,X某某作为业务员仅是给他人介绍车贷业务,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未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该车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客户知情且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整个贷款过程是真实合法的。因此本案指控X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犯诈骗的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结果】

      办案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与办案机关协调沟通,让办案机关了解案件全部情况,并提出认为X某某无罪的观点,向办案机关表示X某某会积极配合接下来的调查,同时主动提出为X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请求,最后获得办案机关的同意。X某某及其家人对律师的办案能力表示十分满意。

 

【辩护成功原因分析】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先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工作便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当然,是否能够取保候审,需要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能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并向办案机关提出。

      本案中的深圳刑事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基础,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让X某某能够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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