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6-06-18 14:05:18 浏览次数:
摘要: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后,其家人及时委托葛电宏律师跟进案件。葛律师及时去会见吴某并详细了解了案情。根据自身丰富经验,提出合理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吴某获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轻判。吴某及其家属表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吴某通过家人介绍,应聘到A公司工作。在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李某等A公司9名员工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为筹集经营发展资金,采取将款项以不同投资名义存入公司账户,每一万元每月二百五十元、利息每月支付,到期付清本金的手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五千万元,至案发,导致两千万元尚未归还。吴某口供中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自己行为已经犯法,只是作为公司员工,接受领导的工作分配。
吴某被抓后,其家属及时找到经验丰富的葛律师帮忙,让葛律师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吴某。葛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吴某的罪名,及时会见在押的吴某、向吴某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明确的告知其家里人对他是多么的关心,他是家人委托过来帮助他的。
葛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吴某和通过办案人员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后,根据自身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吴某初中学历,开始不知道自己行为是犯罪,对公司领导的工作要求只是服从,现已认识到错误,表示认罪;
二、被告人吴某系自首且初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取得部分存款人谅解,有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某虽然参与案情,但非法获利数额小;
五、被告人本人在公司也有存款,也损失惨重,也是受害者。
六、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葛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做出以下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件评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吴某、李某等A公司9名员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五千万元,至案发,导致两千万元尚未归还,属于数额巨大的严重情节。
最终,吴某获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轻判,是比较乐观的判决结果了。
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吴某获轻判原因分析
1.家属及时找律师帮助,让律师第一时间去会见并跟进案件。这样能让律师及时掌握案情,尽快整理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意见,
2.律师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支持,让犯罪嫌疑人保持心理稳定,不会因为恐惧无助而乱认罪。律师明确的告知吴某家里人对他是多么的关心,他是家人委托过来帮助他的,让吴某能够更好地应对案件的进展。
3.选择负责任,专业的刑辩律师很重要。专业的、负责任的刑辩律师就会全心全意为委托人办事,做到‘’受人所托,忠人之事‘’。知道从什么方面提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委托代理人介绍】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葛电宏
葛电宏律师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团队负责人。
从业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刑辩律师。
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911刑辩班第六期学员,“草原狼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多起成功案件曾被《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报道,曾接受《中央二台•经济与法》刑事热点案件专项采访。
葛电宏律师办理了几百件刑事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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