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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百万余元,律师辩护获轻判

来源: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8-13 18:22:2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4年,被告人郑某利用某市医院院长,分管后勤工作的职务之便,接受时任某建筑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陈某的请托,在医院扩建工程的验收、工程款的及时拨付等方面对陈某给予帮助。为此,被告人郑某收受了陈某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利用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决定该医院工程招标过程中,对时任某公司董事长陈某给予帮助,并为陈某挂靠的某某公司中标后的工程款的拨付等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郑某收受了陈某以拜年名义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2015年5月,被告人郑某在某酒店收受了陈某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

【辩护思路】

    2015年7月中,我接受郑某父亲的委托担任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经多次会见郑某、与办案机关沟通、翻阅案件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案例,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律师制作了近万字的阅卷笔录,逐一对比核查各笔指控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找出矛盾点及控辩双方可能存在的争议点,并最终确定了辩护方案。

    被告人愿意认罪并且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专业的辩护律师此时会考虑从量刑和程序两方面作切入点辩护。郑某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且郑某具有立功情节、坦白了几乎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达48余万元,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遂以此为切入点为郑某进行辩护。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部分受贿指控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且郑某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遂以受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专业评析】

    辩护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是一种义务。在被告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律师如何体现自身的独立辩护地位,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是案件能否获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关键。本案中,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如果律师同样只消极行使辩护权的话,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对委托人不负责任。因此本案辩护方案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如何将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程序辩护与被告人认罪情况下的量刑辩护有机结合起来。

    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办案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这些都是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此时应该考虑的程序辩护的辩点;其次,全面梳理郑某的所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其本人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全面的量刑辩护。同时,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专业律师不仅仔细研究了侦查机关所提供的现有的证据材料,还积极的对办案机关违法取证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帮助郑某筛选立功线索和指导其提交立功材料。真正做到了将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程序辩护与被告人认罪情况下的量刑辩护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项,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项,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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