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8-11 09:47:11 浏览次数: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楼
电话:13724208581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2014年2月19日经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葛电宏律师担任刘某某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刘某某本人的授权委托,葛电宏律师申请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刘某某涉嫌的罪名是危险驾驶,该罪的刑事处罚是拘役,属于较轻的刑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已被羁押,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是危险驾驶,无主观恶性,是过失犯罪行为,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危害社会。
因此,对危险驾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基于上述理由,刘某某是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户籍,监管相对容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项、95条的规定,特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烦请贵院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电宏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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