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9-25 23:05:50 浏览次数:
申请人:葛电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谢某某涉嫌强奸罪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3724208581。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诉人谢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二审进行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谢某某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贵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众多异议。申请人经过认真阅卷后认为上诉人谢某某提出的异议足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比如: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害人”是神志不清或者“被害人”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并非自愿,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仅是证人的主观认定,加上没有亲眼看见上诉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有性侵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上诉人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超审限判决等。一审判决书仅根据间接证据直接认定上诉人将李某某带到旅馆已是“深度醉酒状态”,就认定上诉人构成强奸行为,明显证据不足,不能在证明这个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就认定上诉人犯强奸罪是错误的,这有悖事实与法律。
鉴于上述事由,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再次申请贵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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