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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 刑辩常识
物证书证在刑事诉讼中扮演者相对重要的角色。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书证是指用文字、数字、符号、字母或图形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由于物证书证属于一种无意识的“哑巴证人”,既不能自明其义,也不能主动地表达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律师会能动去发现、识别、挖掘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明确其证据意义仔细体会其所要表达的意思,从而发挥证明作用,在审判过程中,在举证质证环节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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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审查鉴定淫秽录像带问题的通知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时间:2016-09-25 23:40:21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联系方式:1372420858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85]公治字151号

发布日期:1985-8-26

执行日期:1985-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在查禁收缴淫秽物品工作中,要严格控制审查鉴定淫秽录像带的人员范围,切实加强对收缴的淫秽物品的管理,防止传播扩散。为此,经征得中央宣传部同意,对录像带的审查鉴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查禁淫秽物品工作中,对于是否属于淫秽录像带,认定不准或有争议的,一律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进行审查鉴定。除此以外,任何人不准借审查之名观看淫秽录像。

  二、公安机关对侦察办案中查获的录像带,需鉴别是否属于淫秽录像带时,应指定二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的较老的同志负责审查鉴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严禁借审查鉴定之机扩大观看范围,传播淫秽录像。

  三、各级公安机关对收缴的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83]公发(治)165号文件《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执行。要指定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老同志负责,采取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要及时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 按规定统一销毁处理。非指定的保管人员一律不得接触这类物品。

  以上各项,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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